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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大学英语统考在线练习题4客观题

内容提要:现代税收征纳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税务机关由于受到业务素质、征税成本、稽查手段等限制,在纳税信息获得上处于劣势地位。为了对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进行监督,税务机关需要实行税务稽查。由于双方信息的非对称性,导致税收征纳双方的税收博弈。本文对税收征纳双方的博弈模型进行了分析,并进一步分析了产生非对称信息的原因,最后对如何降低信息非对称性,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建议,旨在最大程度地增加税收收入。
  关键词:代理理论;税收征纳;研究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0)03-01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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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废除捐税的背后就是废除国家”,“赋税是行政权力整个机构的生活源泉”,马克思的这两个论断深刻地揭示了税收与国家间的密切联系。税收作为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再分配的规范形式,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税收流失在全球的日益泛滥和猖獗却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和世界经济面临的一大难题。
  一、税收征纳关系是委托—代理理论的特殊体现
  委托—代理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理论基础模型之一,主要研究委托人根据一种明示或隐含的契约,指定、雇佣代理人在其授予决策权范围内代表其从事经济活动,并根据代理人运用自身技能所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给予相应的报酬。在以分工为基础的社会生产中,委托—代理理论可广泛用于分析管理人与所有人、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关系。但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信息不对称,根据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代理人有可能在最大限度获得自身效用时作出不利于委托人的行为,这就是“道德风险”。如果把委托—代理关系中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代理人”,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称为“委托人”,那么,委托—代理理论也可运用到税收征纳关系的研究中。
  在税收征纳关系中,征税人由于受到人员数量、业务素质、征税成本、稽查手段等限制,无法掌握每个纳税人所有真实的经济业务情况,因此处于信息劣势。而纳税人对自己全部的生产经营信息了如指掌,占有信息优势,但出于理性经济人的考虑,纳税人不可能将自己掌握的税源信息向税务机关全盘托出。因此,税务部门需要通过税法契约来约束和激励纳税人,但任何契约都有可能存在不足,因此,纳税人有可能利用契约漏洞,甚至在利益刺激下采用报送虚假信息,通过偷逃税手段来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税务机关如果仅仅通过纳税人提交的纳税申报表来获得纳税人信息,显然会比较被动。为了更全面地掌握和监督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信息,税务机关往往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手段对纳税人税收缴纳情况进行稽查。但监督是要支付财力、物力、人力等监督成本的,当监督成本过高时,税务机关便会缺乏监督动力,产生监督惰性。以下运用博弈论对此进行进一步分析。 
  二、非对称信息代理导致的征纳双方博弈分析
  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又称为“对策论”。在委托—代理理论下,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行为主体的非完全理性,征纳双方为实现特定的均衡,需经历一个相互作用、动态变化的博弈过程。
  (一)征纳双方博弈模型基本假设
  1.理性假设:税收征管中的征纳双方都是理性的,能够自觉谋求自己利益最大化。
  2.资源有限假设:税务机关的征管资源是有限的,受监督成本的限制,在特定情况下只能将主要力量用于重点或特定领域。
  3.税务稽查成本与应纳税款无关假设。
  4.可信度假定:税务机关拥有一支高素质的稽查队伍,能够廉洁公正执法。
  (二)征纳双方博弈模型求解
  假设T代表应纳税款,C代表稽查成本,F代表罚款,则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之间的支付矩阵可如图描述:
  纳税人
  不依法纳税依法纳税
  税务机关稽查T-C+F,-T-FT-C,-T
  不稽查0,0T,-T
  
  假定C  给定Q,税务机关选择稽查(P=1)和不稽查(P=0)时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E1(1,Q)=(T-C+F)Q+(T-C)(1-Q)=QF+T-C(1)
  E1(0,Q)=0+T(1-Q)=T(1-Q)(2)
  当(1)式等于(2)式时,解得Q*=C/(T+F)。也就是说,当纳税人不依法纳税的概率大于Q*时,稽查是税收机关的最优选择;当纳税人不依法纳税的概率小于Q*时,不稽查是税收机关的最优选择;而当纳税人不依法纳税的概率等于Q*时,税收机关可随机地决定稽查或不稽查。
  同理,给定P,我们可以计算纳税人选择不依法纳税(Q=1)时的期望收益E2(P,1)和纳税人选择依法纳税(Q=0)时的期望收益E2(P,0)。当E2(P,1)=E2(P,0)时,即-(T+F)P+0(1-P)=-TP+(-T)(1-P)时,解得P*=T/(T+F)。也就是说,当税务机关稽查的概率大于P*时,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最优选择;当税务机关稽查的概率小于P*时,不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最优选择;而当税务机关稽查的概率等于P*时,纳税人可以随机地选择依法纳税或不依法纳税。
  (三)征纳双方博弈模型结论
  1.纳税人选择不依法纳税的概率与税务机关稽查成本呈正比。税务稽查成本越高,税务机关稽查的频率、范围和深度等都会受到削弱,这时纳税人选择不依法纳税的概率就会增大。
  2.纳税人选择不依法纳税的概率与税务机关查获率、偷逃税罚款率呈反比。税务机关查获率越高,处罚力度越大,意味着纳税人选择不依法纳税带来的损失越有可能大于收益,这时纳税人就会倾向于依法纳税,相反则选择不依法纳税。
  3.纳税人选择不依法纳税的概率与应纳税额呈反比。当纳税人应纳税款金额较大时,税务机关作为理性经济人,会增强对纳税人的稽查,这时纳税人不依法纳税被查获的可能性就越大,纳税人就越不敢实施偷税逃税。 
  (四)征纳双方博弈模型局限性分析
  征纳双方博弈模型是建立在一些假设前提下的,特别是理性假设和可信度假设排除了寻租成本,而事实上,税务稽查人员为了达到个人效用的最大化,有可能会接受纳税人的贿赂或者是求情,从而出现不能公正执法的现象。特别是我国目前尚处于经济转型期,税收立法表现出很大的不确定性,在征税范围、税率、税收优惠制度等方面频繁调整,税务机关在对谁征税、征多少税和罚多少钱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导致寻租现象的大量存在,造成严重的税收流失。另一方面,税收法规的复杂化也对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巨大考验,部分税务稽查人员受到自身业务素质的限制,也可能无法做到公正执法。
  三、委托—代理过程中产生非对称信息的原因分析
  (一)纳税主体多元化
  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的转型时期,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经营形式的并存,使纳税主体呈现多元化的特征,而“征、管、查分离”以及“自行申报、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无法使税务机关对每一位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尤其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技术、新现象层出不穷,纳税主体隐匿纳税信息的手段越来越复杂化,隐蔽程度也越来越高,如电子商务下征纳税主体间的税收信息不对称就是税收征管中的一大难题。通过现代计算机互联网通讯技术支持的电子商务活动具有无纸化特征,纳税人可以清楚地知道商务活动发生的时间、地点、数量、种类、价格等税收信息,但税务机关却很难对此进行监控,处于十分被动的劣势地位。 
 (二)税源收入现金结算失控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健全的支票和信用卡使用制度,市场经济活动的不规范,使银行结算制度混乱,现金交易频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现象比比皆是。而且很多现金支出大大超出了我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关于现金的适用范围、适用限额和库存限额等,尤其是一些承包承租经营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根本不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腐蚀了税源税基,而银行作为现金管理的监督单位,缺乏相应的法律手段对企业违规使用现金行为实行强制措施,从而导致现金使用结算的失控。又由于我国消费者一直以来缺乏向销售者索取发票的习惯,因此这些交易往往不会留下纸面的痕迹,使得一些别有用心的纳税人有机可乘,使这部分收入脱离了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给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工作增加了很大难度。 
  (三)税务机关稽查不力
  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监管成本,受资源有限性限制,税务机关不可能对所有企业实行一一对应的监管,不可能不计成本地去了解和掌握纳税人所有的经济业务信息,甚至当监管成本过高或严重超出监管收益时,税务机关会放弃监管,造成征纳双方税收信息的不对称。而且,在我国,偷逃税者被查获的概率明显比西方发达国家要小,即使被查获,税务机关对偷税行为的经济处罚也不重,在某种程度上是示意性的,动其毛而不伤其筋骨,甚至对某些偷逃税行为的罚款额还抵不上偷逃税款同期银行的利息额,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纳税人隐瞒税收信息进行偷逃税的主观意愿。
  (四)税务机关征管手段落后
  目前,几乎我国所有的税务基层征管组织都已经配备了计算机,但计算机的功能仅仅局限于将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纳税申报情况等相关资料作为原始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还不能深入贯彻现代网络信息技术中充分利用计算机实现传递效率、人机配合的先进管理理念,还不能真正实现税务机关与银行、工商、保险、海关等部门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和信息共享。税务征管软件的开发和使用还远远不够,税务稽查电脑选案也有待进一步完善,以使税务部门及时了解纳税人真实纳税情况。
  四、降低信息非对称性,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一)充分发挥税务稽查作用,遏制税务部门寻租行为
  税务稽查是保证税款征收的重要手段,具有严明税收法纪,保证税款征收,强化税收检查和维护税收秩序的作用。根据征纳双方博弈模型分析,我们发现税务机关税务稽查的查获率和罚款率对纳税人偷逃税行为具有重要的抑制作用。被查获的可能性越高,接受处罚的力度越大,纳税人就越不敢实施偷逃税。为此,税务机关应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不断完善税务稽查电脑选案系统建设,客观科学合理地确定税务稽查范围和稽查重点,这对提高税务稽查效率是至关重要的。在美国,90%的税务稽查案件是通过计算机分析筛选出来的,筛选出来应当进行稽查的纳税人数在20%左右,进行全面稽查的仅为其中的1%,大大提高了稽查效率。
  其次,加大税务稽查力度,提高纳税人偷逃税成本。坚决杜绝“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现象,该立案稽查处理的要坚决立案稽查处理,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要坚决移送。对此,我们不妨借鉴日本的做法。日本针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专门建立了相对独立的税务警察制度,授予税警刑事调查权,专门调查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并将其直接移交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必通过公安部门。凡是被送上法庭的偷税者就必定会落个倾家荡产、身败名裂的下场。刑罚的威慑作用被充分强调。
  最后,建立健全严格的税务稽查工作制度,遏制税务部门寻租行为。税务稽查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执法权力,税务机关接受政府委托依法征税,因此,政府和税务部门之间也是一种委托和* 的关系,税务机关具有寻租的行为动机。因此,作为委托方的政府,一方面应规范税务稽查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强化和健全对税务稽查内部各项业务的专项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另一方面应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对在税务稽查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部门和人员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从经济利益源头上杜绝税务部门寻租行为。
  (二)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增强税务机关信息采集能力
  英国财税专家罗杰·鲍尔斯认为,影响征税的重要因素是信息。因此,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加大征纳双方信息透明度,增强税务机关信息采集能力,是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一个重要任务。在现有税收征管体制下,税务机关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尽快开发和运用功能齐全、安全可靠的税收业务管理软件,加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信息管理,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对税源进行监控,实现财政、工商、银行、保险、海关、企业和税务等部门之间的计算机联网,便于信息共享和交叉稽核,特别是银行和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这是首当其冲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虽然早就实行银行存款实名制,但由于未实现银税联网,因此未能充分发挥其对税收监控的作用。为加强税源管理,应将每个纳税人税务编码和存款账户一一对应,建立完整、准确的纳税人档案,通过银行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对纳税人的税源情况进行有效监控。
  其次,规范* 的使用和保管,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加快“金税”工程建设,不断完善现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监控系统,缩短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时间。同时,为保证税源税基免遭侵蚀,税务机关应采取一定激励措施提高购买者向销售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如提供有奖发票等,将纳税人全部收入纳入税收监管,并逐步从以票管税模式过渡到票账结合模式,实现查票、查账、查实三者相结合,增强税务机关信息采集能力。 
  最后,完善银行支票和信用卡制,限制单位和个人现金结算,对应该采用转账支付结算而不采用的情况,赋予银行直接给予严惩的权利。这样一来,税务机关就能及时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税源变动情况,提高对收入的监控能力和征管水平,促进纳税人选择依法纳税。
  (三)实行税收征管社会化,降低税收征管成本
  前面讲到税务部门要履行税收征管的职能,就必须支付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征税成本,但受理性经济人假设影响,税务机关在依法征税的前提下,也追求税收收入的最大化,即税务机关不能只是“闷头苦干”,一味追求税收零流失,而应该努力以最小的投入、最少的成本、最低的风险和最优的服务,来实现税收收入的最大化。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税收征管也是一种经营管理,也要讲究效益,降低征税成本,是税收经营是否成功的关键。为此,税务机关应该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积极建立社会治税网络,发动各种社会力量依法进行代扣代征代收、协税护税,充分依靠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力量进行纳税申报或进行税务管理。
  其次,不断改革和优化税制结构,缩小增值税和营业税间的税负差异,减少各种名目的税收优惠措施,简化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操作,充分衔接好税收制度与财务会计制度间的差异。广泛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无纸化操作,最大限度地简化纳税申报程序,同时不断加强税务机关立于全方位的纳税服务意识,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提高纳税人纳税自觉性,从而增加税收收入,降低征税成本。
  最后,健全税收违法举报监管制度,拓宽信息渠道,为税源监控提供更全面的纳税人信息,进而降低税收成本。为保证违法举报制度的顺利开展,建议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独立的税务违法社会举报中心,由检察机关统一行使举报管理权和监督权,对举报人实行身份保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追查举报人。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应给予严厉查处。对举报有功人员则应给予相应的奖励进行激励和补偿,激发其举报积极性。
  
  参考文献:
  [1]陈淑萍.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会计舞弊根源分析及防范对策[J].工业技术经济,2009,(12).
  [2]常衡.关于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效率的思考[J].知识经济,2009,(12).
  [3]晏金平.税收流失的制度原因与对策[J].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01).
  [4]毛志江.税收管理中信息不对称及其解决途径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郑州大学,2006. 
  [5]马征.税收流失治理规模的理论分析[J].经济体制改革,2006,(03).
  [6]张小兵.税收征管中的信息不对称研究[J].税务与经济,2005,(06) .
  [7]张红英.论我国税收流失及其治理[D].硕士学位论文,东北大学,2005.
  [8]朱庆伟.博弈分析框架下的税收征管问题[J].化工管理,2004(11).
  [9]李金锋.对偷税博弈模型的扩展分析[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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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郑宝凤(1976—),女,浙江杭州人,浙江大学硕士,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财务会计系讲师,国家注册会计师,国家注册税务师。研究方向:会计、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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