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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大17秋《管理概论》在线作业一奥鹏作业

时间:2017-09-16 12:03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管理概论》在线作业一 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 单选题 、单选题(共 40 道试题,共 100 分。) 1. 持续不断的救火,解决现场中出现的紧急问题,这意味着管理者应该开始着手考虑以下何种行为了? A. 修正控制标准 B. 组织更多的人员采取纠正行动 C. 衡量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滥用权力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最高院1998年出台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下简称《审判纪律处分办法》),随后又制定了不少的违法、违纪审判责任追究的规定。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对增强审判人员的严肃执法意识,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比较原则和概括,影响了其效能的充分发挥,需要不断完善。

一、现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机制存在的缺陷

(一)违法责任标准界定不科学。《责任追究办法》把错案责任定义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丁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严重后果”的具体界定和操作在实践中具有很大难度。《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对法律、法规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不予追究违法责任,对“法律、法规和认识上的偏差”规定过于宽泛,对不予追究责任的范围规定太笼统。同时,一些审判人员把所谓“疑难复杂”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如此来规避错案责任之承担。莫兆军出事后,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比以前多了好几倍,一些比较简单、自己就能定的案件,法官都不敢判了,统统提交给审委会,因为谁都不知道会不会再发生莫兆军事件。法官们并非杞人忧天。

(二)审判责任追究机构设置不合理。《责任追究办法》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决、裁定、决定是否错误,应当由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确认。”在这里,审判组织应当为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是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违法审判线索的收集、对违法审判责任进行调查以及对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审判委员会也担负着裁判案件的职责,如此审判委员会对由其决定的案件如何确认错案成为难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职能部门是监察室,现行机构设置将担任审判任务的审判部门和对违反审判纪律追究的监察室置于同一地位上,监察室的职能难以真正履行。

(三)责任追究程序启动不明确。目前,全国每年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占的2%,但真正符合错案标准、被追究错案责任的法官却很少。贯彻效果不佳的原因,就在于它是人们在人治观念下设计的制度实践中,错案责任的追究往往以案件被更审改判为前提,而引起案件更审改判的主体可以是检察院、本级法院院长、上级法院,这些主体只是可能引起审判结果的改变。而在社会上却存在责任追究任意启动现象,如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慧娟事件,系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违法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问题的通报》,要求河南省高院对洛阳市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后,洛阳市中院根据要求撤销判决书签发人民事庭赵广云的副庭长职务和李慧娟的审判长职务,免去李慧娟的助理审判员。

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的构想

当前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的核心是对裁决结果错误的追究,而不是对法官违法行为的追究,笔者认为,应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建立以查处违法审判行为为基点的责任追究制度。

(一)严格责任追究启动程序。《法官法》规定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对法官任意追究违法审判责任,既不利于法官身心健康和公正办案,更不利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此基础上,加大纪委、人大、社会对法官办案过程的监督力度,充分发挥检察院的监督职能。统一对违法审判责任性质的界定既能防止责任追究过严,又防止追究过宽,建议规定统一的违法审判责任分类,具体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违法审判责任两类。在两大类中分别划分不同性质的错案责任,对责任的构成、责任的归属,以及判定、评查违法审判责任的程序、方法、期限等等都应作出具体规定,使违法审判责任追究趋于规范化、法律化。

(二)建立独立的责任追究主体。监督部门与责任追究部门相对超脱,相对独立则有利于违法审判责任的追究,监督机构的独立性越强,则监督的质量与效果越好。建议设立法官违法审判责任鉴定追究委员会,在程序设计上实行两级鉴定终结制。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的法官违法审判责任鉴定追究委员会由高级法院派驻,对高级法院负责,高级法院的法官违法审判责任鉴定追究委员会由最高法院派驻;对最高法院负责。法官违法审判鉴定追究委员会委员分别由省高院、最高院审判委员会提名、法官协会选举产生。必要时,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的违法审判责任鉴定,可聘请著名院校法学教授和有关专家参评。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错案评议制,负责向被鉴定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对象的所在法院提出错案报告,由该院院长指令本院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监察干部实行委派制,其机构设计是垂直领导体制,实行单列考核,并且落实其相应的职级待遇。

(三)健全审判监督机制。托克维尔曾说过:从性质上说,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 ,因为司法权不主动的特性决定了对其监督机制的主动性,因此需要建立审判、执行流程与监察监督有机结合的积极机制。监督法官的司法活动,监督其适用程序是否合法,比监督其适用法律处理实体问题是否正确尤为重要。重点从审判、执行流程管理入手监督,以便及时发现线索,及时追究。强化对二审改判案件的评查监督,二审相对一审而言,缺少了上诉审监督,并且下级法院不可能对二审法院的裁判提出抗辩,或者一、二审的审判人员相互串联私下“消化”应追究的错案责任,成为错案责任追究“死角”。因此,应当对二审发改案件进行事先评定,由二审承办人向监察部门报告发改原因,再由法官违法审判责任鉴定追究委员会论评定,以减少二审违法审判责任未被追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84

被告败诉在法庭门口自杀 法官涉嫌玩忽职守受审,载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c/2003-04-24/102999325s.shtml

③周永坤,《错案追究制与法治国家建设》,《法学》19979期第6

④李慧娟事件再调查,载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83/12252/1102665.html

⑤转引自章武生等著:《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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